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答记者问实录 |
2023-05-06 |
简述: 3月7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结束后,第二场“部长通道”开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回答了媒体包括房地产市场等热点问题的提问,以下为实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2023-04-19 |
简述: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2018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 |
2022-03-08 |
简述: 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部分内容如下: 资质分类分级 施工综合资质(原特级)不分类别和等级; 施工总承包资质设有13个类别,分为2个等级(甲级、乙级); 专业承包资质设有1 |
住房关乎千家万户 民生保障如何持续加力? |
2022-03-05 |
简述: 全国两会即将开幕。今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是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一年。如何走好新的“赶考路”举世瞩目。今年,本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履职跨入第五个 |
海安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版) |
2021-11-11 |
简述: 海安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版)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省房产测量标准及相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 |
严长江主持召开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工作会议 |
2021-09-28 |
简述: 9月28日,江苏省海安市召开全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暨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推进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严长江参加会议。 严长江指出,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城镇燃气安全工作事关人民群众 |
南通市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 |
2021-08-30 |
简述: 《南通市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市区既 |
海安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深化提升行动方案 |
2021-08-16 |
简述:海安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深化提升行动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和《市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深化提升行动方案》,我市印发了《海安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深化提升行动方案》(通住建 |
海安市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1-08-08 |
简述: 海安市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保障既有建筑使用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
海安市人大视察教育重点工程建设情况 |
2021-07-26 |
简述: 7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张亚曦率队视察我市2021年教育重点工程建设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忠宏、陈兴俊,副市长卢林参加活动。 2021年,我市教体系统计划实施社会事业重点工程22个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
2021-06-01 |
简述: 今年6月,是我国第20个“安全生产月”。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统一部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结合正 |
新时代南通建筑业发展的新思考(下) |
2021-06-01 |
简述: 二、新时代南通建筑业发展的新要求。 新时代南通建筑业发展新要求主要是重振南通建筑铁军雄风,着力弘扬南通建筑铁军精神;打造南通建筑“联合舰队”,雄居国际建筑头阵地位;建设独有建筑技术体系,推进数字 |
新时代南通建筑业发展的新思考 (上) |
2021-06-01 |
简述: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政府以及南通市整个社会包括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南通市建筑业人士共同努力,使南通成为全国知名的“建筑之乡”,南通建筑铁军名声享誉大江南北,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 |
2021-05-31 |
简述: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 |
2021-05-30 |
简述:(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监护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个体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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